原告唐**与被告王**、王**、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龙公司)、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蒋**及被告蒋**、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津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80万元(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后续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以2%月息持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9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月利率5%(逾期利率6%),借款半年,被告蒋**、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上诉借款提供连带...(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