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苏**向林**借款1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限为30日,并约定若苏**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苏**应承担林**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苏**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林**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各一份为据。
本院认为,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林**提供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具有真实...(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