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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052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锋驾驶冀d×××××三轮汽车载着马某和刘*由南向北驶入曲沟镇长江大道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王*3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锋及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被害人王*3被120急救车带走,于当日2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安阳市人民医院。被告人刘*锋被民警从案发现场带走。2017年6月1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3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7年6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勘验,认定刘*锋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1、被害人王*3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邢某1934年11月**日出生,其妻子陈*1975年2月**日出生,其儿子王*11998年2月**日出生、女儿王*22011年6月**日出生。2、被害人王*3受伤后到安阳县人民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3137.17元。3、2017年6月16日,被...(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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