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偿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398000元;2、被告支付执行费2263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被告刘**因资金周*困难,要求原告乐**帮助其融资。2月13日,原告按照被告刘**及出借人乐勇刚的要求,原告以个人名义与乐勇刚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乐勇刚出借200万元,借款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并约定借款利息。刘**则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还以个人名义向乐勇刚出具承诺书、借条。刘**同样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承诺书和借条上签字。2015年2月14日,乐勇刚按照刘**指定的账...(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