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晚20时许,赵*(已判刑)在厦门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下班排队打卡时,与公司值班保安即被害人林某因插队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之后,赵*为发泄不满,电话纠集其兄长即被告人赵*、老乡冉**(已判刑)等人到公司门口欲教训林某,冉**又纠集田某、沈*(均另案处理)到场。被告人赵*携带匕首一把至厦门某某轮胎有限公司门口时看到赵*与被害人林某在拉扯争执,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脸部一下,之后与赵*共同殴打被害人林某。冉**随后到场立即走上前推了被害人林某,林某倒地,被告人赵*与赵*又对被害...(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