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衡阳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以证实事发时车辆车检合格,驾驶人员有驾驶资格,否则平安衡阳支公司拒赔。
对被告平安衡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欧海军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欧海军无关。
对被告平安衡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曾**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曾**车辆保险是在4s店买车的时候由店里的人帮忙购买,具体情况曾**不清楚。对该保险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曾**的车子已经卖了,没有行驶证。
对原告欧海军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对证据1、2、3、9、10,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经本院核实原件系有权机关颁发,来源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病历资料,各方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相关资质鉴定机构...(本文书还有2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