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安**、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安**、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在村东头得一小片荒地,现在已经宅田合一。该小片荒地东边是路,西边是安金荣的荒地,南边是安*...(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