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候占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候占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候占清驾驶“豫p×××××”小型轿车,顺郸城支农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郸城保寅仁济医院门口时,将在其前方行驶由原告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候占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郸城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已经构...(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