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余某1、余某2、艾某1、艾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余某1的法定代理人余某2、被告艾某1的法定代理人艾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某1、艾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某2、艾某2立即赔偿原告李**车辆损失22360元、鉴定费1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李**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宝马牌bmw720icmhev轿车,车牌号为粤bf705**。2019年2月1日,原告将该车开回东乡停放在东乡区孝岗镇商贸城**栋楼下。当天晚上20时**的妻子发现该车辆被人用石头划到多处。随后,...(本文书还有2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