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恭城支公司)、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财保公司恭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恭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195519.96元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恭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和刘**、刘**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余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上午,被告刘**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刘**)搭乘刘*生、刘*建由恭城县栗木镇方向往恭城县方向行驶,7时40分许,当行驶至恭城县m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由曾**驾驶的桂c×××××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在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23日,恭城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和曾**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当天在恭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2546.95元。因伤势严重出院后转至解放军181医院继续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148187.51元。出院后因身体不适就医支付医疗费4385.50元。2018年7月13日,...(本文书还有5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