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旭申高级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垒索服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索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旭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上诉人垒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旭申公司向垒索公司支付加工款118,899元、旭申公司不支付违约金,并支持旭申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际送货量大于合同约定送货量的原因就在于退货,且垒索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在(2017)沪0120民初****号案件中的起诉金额仅118,899元。二、...(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