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张晖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建公司)、第三人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56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做出(2018)湘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6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第三人单**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月4日,本院依法追了杨**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晖租赁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滕**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晖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2月1日止所欠租金681008.9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洗油费、缺螺杆螺帽赔偿费共计12245.3元;4、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截止至201...(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