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刘**、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卿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周**,被告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8年9月13日,被告刘**驾驶湘a×××××小型轿车行驶至桐梓坡西路麓松路处,与行人周**(本案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住院治疗39天,现已出院。2019年1月10日,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后认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本案中,被告刘**、周**、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分别为事故发生时湘a×××××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保险人,数被告均...(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