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此笔借款之前便有借贷关系。2013年8月中旬(被告张**以做生意资金周*为由(提出向原告陈*借款。2013年8月13日(原告陈*以银行转帐方式分3次分别向被告张**帐户转款10万元、10万元、40万元,同年8月14日(原告陈*又以银行转帐方式向
被告张**帐户转款10万元(共计70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张**向原告陈*出具借条2份。分别载明)今借到陈*现金10万元,今借到陈*现金60万元。后原告陈*多次...(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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