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醉福餐饮店(以下简称醉福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醉福餐饮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醉福餐饮店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醉福餐饮店经营者童**系于2017年12月29日在《开业通知函》上签字,不能作为认定xx广场实际于2017年12月29日开业的依据。事实上,醉福餐饮店于一审中提供的宣传报道截图、视频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xx广场实际于2018年4月29日开业。一审认为4月29日的活动系彩生活公司为增加曝光量、给商户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而进行的二次宣传,依据不足。2.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彩生活公司的另案诉讼未开庭即按撤诉处理,诉讼目的无法确定,该案相关材料未经庭审查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彩生活公司辩称:xx...(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