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美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公司)与被告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中公司诉称:美中公司临时雇佣杜*从事门窗加工工作,2012年10月18日下午,杜*因违反操作规程,左手食指被机器挤伤,美中公司及时将杜*送往淮北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美中公司从事的是加工承揽业务,在有活时临时招附近的农民工提供劳务,按天计酬,农民工来去自由。双方之间系临时雇佣关系。相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经调查核实即作出裁决,与事实不符。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诉讼费用由杜*承担。
美中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美中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机,证明美中公司主体身份;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送达回证...(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