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雁峰环卫局为支持其陈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房产证,旨在证实雁峰环卫局对诉争房屋拥有产权;
2、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旨在证实雁峰环卫局对诉争房屋有权出租;
3、腾房通知书、特快专递单,旨在证实雁峰环卫局向唐**邮寄书面通知,要求其腾房。
对王**提供的证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唐**对证据1、2、6、7无异议,对证据3、5有异议,对证据4不清楚,证据5有异议,虽然事实上通知了唐**,但是通知上的落款时间写成了2013年。雁峰环卫局对证据6不清楚,对证据1、2、3、4、5、7均无异议。
对唐**提供的证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的房屋与本案无关;证据3中的汇款凭证与本案王**无关;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唐**侵犯了王**的权益;证据5与本案无关。雁峰环卫局对上述证据均不清楚。
对雁峰环卫局提供的证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王*...(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