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周**、周**、徐**、周**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被抓获到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5日,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陈*1、陈*2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原判以被害人陈*1、陈*2的陈述,证人王*、徐*、顾*、曹*、蒋*、万*、夏*、谢*、褚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天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勘验笔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抓获经过,补充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周**、周**、徐**、王**、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