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孙*、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保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1026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认定上诉人商业险内承担一审原告何**经济损失4147.91元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条款约定,离开现场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范围,并非需要构成逃逸。首先本次事故存在驾驶员孙*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违约情形,本案被上诉人孙*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从词义上看,逃离事故现场与离开事故现场虽在词义上有所不同,但其状态和结果均是驾驶人不在事故现场,致使出警人员对驾驶人状态和资质无从查证。其次结合本案所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第八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本文书还有5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