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54000元(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原、被告共同投资并挂靠宁夏兴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中标灵武市崇兴镇67号建筑用砂石矿工程协议约定:三方出资购买设备、办理政府手续吴**垫资150万元,二被告未出资三方约定此项资金从2014年6月24日使用至2014年12月30日止,如未归还150万元,自2014年12月30日之后,按照农村信用社利息向吴**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直至2017年1月30日才归还了本金15...(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