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张**以李**已死亡为由申请追加代辉、李**、李**、李*、李**作为李**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代辉、李**、李**、李*、李**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被告李*、王**、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被告代辉、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代辉、李*、李**、李**偿还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按照月息2%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李*、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王**对李*...(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