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借款条并非上诉人书写,上诉人对借款条一事一概不知,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账户上打款,上诉人不知情,被上诉人也未告知上诉人。上诉人的银行卡一直在原审被告处,上诉人对于原审被告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依法改判。
张**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上诉人韩**否认借款事实...(本文书还有1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