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邓**、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高**诉称,1984年12月13日,高**与王*杰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深厚;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举案齐眉,未发生过根本性矛盾和冲突,一家三口美满幸福。2013年,王**与年龄相差22岁的无业女子邓**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2016年3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邓子琪。经初步调查,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8年2月期间,王**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邓**转账汇款合计人民币72.6万元;王**还给邓**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车牌号码豫a×××××奥迪牌轿车)、两套房屋,一套位于郑州市××院××楼××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一套位于郑州市××区迎宾路××楼××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224.77平方米);车辆**房产均登记在邓**名下。上述款项**房屋和车辆为高**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给予邓**,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