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蒙**、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谢*、被告蒙**及其与被告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4104元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蒙**、蒙**共同赔偿损失20575.73元(即交强赔偿不足部分的80%)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蒙**、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日18时,被告蒙**驾驶桂d×××××号**轮摩托车从藤县平福乡沙街村往平福乡桃花村方向行驶,行至路段时,与对向由原告雷**驾驶属于其所有的桂d×××××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雷**及乘员雷继金、被告蒙**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3月27日,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2.雷**负此事故次要责...(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