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华建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首先,一审判决载明的诉讼参与人中并无华建公司委托的实习律师,而庭审中华建公司委托的实习律师参与了庭审程序。其次,蔡**申请将该设备定作委托人陈*阳与陈**追加为本案被告,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最后,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刁波在《砼衬砌钢模板台车购销合同》上签字,应清楚该案中实际定作人与蔡**之间的关系。蔡**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刁波出庭作证,但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砼衬砌钢模板台车购销合同》足以证明案涉设备的订作人系罗*至望谟高速公路工程纳庆隧道出口...(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