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8年12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议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加班费、釆暖费等,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支付效益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2009年1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同时被告亦申请劳动仲裁,与原告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2010年3月25日,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大劳仲裁字(2010)125-**...(本文书还有3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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