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沧州居家农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居家农产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审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668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于**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侵占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68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1月1日原告于**取得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小朱*村四至为东至道、西至...(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