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远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依职权追加东宁市东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2.要求被告将诉争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201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诉争土地的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中的六亩土地转包给被告,转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转让费为15300元。签订完毕转让协议后,原告依约将诉争土地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使用诉争土地,被告在诉争土地上建造了永久性建筑,改变了土地用途。被告擅自改变诉争土地的用途及在诉争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不能实现双方约定的转让诉争土地的目的,且系破坏耕...(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