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王*、高*、邵**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对位于山东省楼房的查封,面积83.48平方米;2、停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和高*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原告通过魏*江得知王*、高*要出售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住宅。经过商谈后李**决定购买房屋。2018年2月3日李**和高*及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在2018年2月3日交付给高*562884元整,高*要求李**交付现金,高*收到现金后给李**出具了收据,高*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李**。因为该房屋还有将近13万元的银行贷款,双方约定高*从国外回来后双方共同到青岛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房过户手续。现在此房屋被查封,因该房屋已经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原告也实际占有该房屋,因为高*出国暂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停止查封,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庭审中补充事实:2018年5月15日,原告到达山东省胶南市,5月16日委***小区的董云岩代管购买到的房屋,将钥匙给了董云岩,可临时出租缴纳各项费用。
被告张**辩称...(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