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鹿寨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鹿寨县卫生站)因与被上诉人覃玉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寨县卫生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鹿寨县卫生站在2000年5月到2016年4月与覃玉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覃玉家双倍工资18953元及经济补偿金27568元。2.诉讼费由覃玉家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覃玉家与鹿寨县卫生站于2000年5月至2016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错误。1.事实上鹿寨县卫生站与覃玉家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一审庭审中,覃玉家提供的银行存折的真实性鹿寨县卫生站认可,但这只能证明在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鹿寨县卫生站向覃玉家支付过每月不同金额的钱。这是2013年10月鹿寨县卫生站雇佣覃玉家临时不固定期地做卫生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否则鹿寨县卫生站也不可能支付给覃玉家每月不同的劳务报酬。况且鹿寨县卫生站在2013年10月覃玉家已经超过60周*,覃玉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这也刚好证明了鹿寨县卫生站的观点,鹿寨县卫生站与覃玉家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覃玉家个人的陈述及银行存折,就认定鹿寨县卫生站与覃玉家形成劳动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鹿寨县卫...(本文书还有5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