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那塔坡一队(以下简称“那塔坡一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4日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补偿给被上诉人的是果树补偿款,而非一年一造的农作物青苗补偿费,被上诉人应依法主张林木补偿,而非青苗补偿费。国家征用土地时,地上附着物依法应补偿给实际所有人,征用土地机关应将林木补偿费依法补偿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向征用土地机关主张果树补偿费而非向上诉人主张青苗补偿费。另外,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支付青苗补偿费逾期利息与本案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更违反公平原则。
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