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邦公司”)和被申请人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查终结。
兆邦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201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预算员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也未办理请假手续,一直旷工不来上班虽经公司人事部多次通知其到公司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后的工作交接,被申请人拒不配合,至今未能办理工作交接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旷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二擅自离职,故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法被申请人工资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止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