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198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富置业)为与被上诉人宋**、李**、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泰富置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号民事裁定;2、请求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天津泰富置业诉宋**、李**、贾**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201...(本文书还有3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