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土门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土门村委会的负责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土门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刘**主张对涉案土地补偿款享有所有权是基于其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东公司)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而该《转让协议》是依据南土门村委会与何东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而来的,该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刘**是否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即南土门村委会有权依据自己与何东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对刘**的主张进行抗辩,但原审法院对南土门村委会与何东公司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进行审查,导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南土门...(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