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陈**、刘**,第三人天津市尚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天津尚亦恒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陈**、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撤销原告和被告2018年4月7日签订的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及《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编号**0200);2、要求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5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共计12万元。原告诉称,原告为孩子上...(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