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河北启政**********、河北百顺***********、河北森雅********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苏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麒麟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政公司)、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基业公司)、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雅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邓**,原审被告苏麒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顺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森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的起诉;由范**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违法立案,剥夺徐**等原审被告的基本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范**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五日内送交徐**等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本文书还有20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