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海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湾三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北京中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樊**,被上诉人唐山湾三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王**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中海公司支付工程款7211729元,从2011年6月26日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唐山湾三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对案涉工程客运中心和防波堤支持王**优先权;4、没收北京中海公司非法所得;5、诉讼费用由北京中海公司和唐山湾三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王**负有以北京中海公司名义购买具体材料数额的举证义务,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王**一审已经说过,因为确实存在经北京中海公司授权以该公司土建装饰工程处名义购买材料款而又未付清的金额从北京中海公司欠储的工程款中扣除,然后余额就是北京中海公司欠付王**的工程款总额。而且王**已向法院提交了所有以北京中海公司工程处名义购买材料款的7份合同。并向法院如实说明,王**以北京中海公司工程处名义购买材料款的欠款,除了正在二审程序的乐亭法院(2018)冀0225民初****号案,其余早已向材料商结清,否则材料商早已起诉。乐亭法院(2018)冀0225民初****号案材料商所主张的材料款本金为3555746元,也并非不清楚,王**也同意将此款的本金部分从北京中海公司工程欠款中扣除。王**已经十分明确的证明这一数额,根本不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情形。而北京中海公司在一审中主张,除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三起外,还有多起未起诉。这一情况根本不存在,纯...(本文书还有7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