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76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上诉人彭**与被上诉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鹿寨公司)、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鹿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桂0223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桂0223民再****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林**,被上诉人人保鹿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2016)桂0223民再****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定案依据错误。1、发生事故时,彭**向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简称交警大队)提出林**有酒驾嫌疑,要对其进行作酒精测试的要求。但是交警大队拒不对林**...(本文书还有5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