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梁*、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梁*、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梁*、何**对被告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梁**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梁*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借款年...(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