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邴**与被告(反诉原告)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杨**于2017年11月6日对原告邴**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邴**委托代理人邴**、王**,被告(反诉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崔**、郭**(实习),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邴**诉称:2017年9月9日5时40分许,杨**持b2证驾驶豫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应举至孙*浮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獐鹿市村路口北28.8米处时,与公路西侧伐树的行人相撞,造成邴**、李**、李*然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反诉被告)邴**在封丘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98400.48元、护理费36848÷365×(62天+180日÷2)=1534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62天=1860元、营养费30元×62天=1860元、误工费36785÷365×143天=14411.65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2719.18元/年×20年×31%=78858.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11.52元/年×2年×31%=5711.2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35347.1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反诉原告)杨**垫付了5000元,第三人垫付了77707.43元。现要求被告在保险公司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在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杨**按主次责任的...(本文书还有7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