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商贸公司)及第三人王*股权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平洋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许**为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名下30万元股权)的实际出资人;2、依法确认登记于第三人王*名下的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30万元的股权归原告许**所有及原告对该30万元出资享有股东资格;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太平洋商贸公司筹建期间,因发展需要,经协商同意第三人王*名义参股30万元,第三人仅是名义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制定公司章程时约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公司章程制定后,股东签名时,第三人在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王*”由他人代签,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在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料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任职文件等,第三人“王*”的签名均由他人代签,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立的原始出资220万元,2006年12月1日为股东出资时间,原告缴纳220万元,王*并未出资30万元,公司亦未向第三人王*签发出资证明书。因公司实际全部由原告出资,原告...(本文书还有5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