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19时许,张**、李**(均已行政张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张**转账人民币2000元向被告人陈*松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随后,被告人陈*松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街三角牌附近的城西大道路边一树下,向一名叫“小王”的人购买了氯胺酮,后被告人陈*松从中截留了部分的氯胺酮,再将剩余的氯胺酮拿到泉州市丰泽区御***小区门口交给张**。
2018年8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陈*头村抓获被告人陈*松,并扣押其身上用于接收毒资的银色oppo手机一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松的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及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被告人陈*松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03刑初****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