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代理人甘**、王**,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其与庙坝粮站就购买乌*粮油食品站办公楼之间的经济纠纷已在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中结算清楚,其已经完全履行前述调解书中的义务。在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石**等签字承诺“在还款期内,如有账务不清的,进行再次对账,如查实后该谁负责,谁就应该还”的前提下,其才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大竹县庙坝粮油食品站辩称,其和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审计局审计和双方对账,肖**仍欠其购买乌*粮油食品站办公楼购房款10万元,肖**也出具了还款计划。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竹县庙坝粮油食品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2007年10月24日,被告通过达州市聚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690000元拍得大竹县鸟木粮油食品站位于大竹县东柳*西大街办公综合楼,同年12月...(本文书还有5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