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保险合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9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原告在衡阳富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63900元的价格购买了雪佛兰sgm6479xxxx多用途出租车,车牌号为湘d0xx**2017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指定修理保险2018年4月23日1时30分,原告儿子周*乙驾驶该车搭乘廖某甲、廖某乙沿省道214线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省道214线82km+200m即常宁市三角塘镇朱*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继续行驶,车头撞至路边山体,车辆受阻后甩尾,车内三人被甩至车外,造成周*乙、廖某甲当场死亡、廖某乙受...(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