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白**诉称,2009年7月7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征收原告位于灵武市××站住房一套,砖混简易主楼面积72.14平方米,砖木附房25.32平方米,共计97.46平方米。原告白**未与家里协商(雍桂花不同意原地置换新房未签协议)轻率听了拆迁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优先选房并给1万元的鼓励金,选原地置换新房64.24平方米。签订协议后考虑有失公平,欲要回协议无果。2009年7月10日原告与同事几十人上访市政府反映政府公告的指导文件有失公平,原告及时反馈通知被告更改协议,要求被告在同等地段置换相应面积的二手房一套。2010年4月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转移了原告房屋内所有物品。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灵武市土地储备中心2010年4月1日强拆灵武市高庙东侧防疫站家属楼二排雍桂花住房...(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