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陈**、陈**、彭**辩称:诉讼中已进行司法鉴定,该咨询意见系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单方咨询,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辩称,被扶养人费用应该按照事故发生时来确定年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彭**没有年满五十五周*且没有丧失劳动力。所以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中原告虽然提交了证据,但是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证明陈**持续务工。一审法院赔偿费用标准认定正确,不应支持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辩称,同意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上诉人上诉请求第二、三项与第四项属于重复主张。彭**是否具有被抚养人资格的问题,一审判决对其具体年龄认定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
唐**、陈**、陈**、彭**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张**赔偿陈**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丧葬费2721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280元、医疗费3900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0000元,以上共计841892.5元;2、平安财保大竹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请求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31日8时30分许,张**驾驶川sx86**小型客车搭乘赵*朵,从大竹县石河镇往东柳*向行驶。行至大竹县210国道1630km+700m路段,将车驶向道路左侧,迎面与陈**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至双车受损,陈**和赵*朵受伤。陈**受伤后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本文书还有6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