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理赔保险金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7日21时30分,在漯河市郾城区××路与××交叉口,郭某驾驶重型半挂豫p×××××货车(运输目的地是郸城)倒车时与吴*驾驶的豫l×××××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轿车受损。河南亚宇价格事务所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损失为120249元。交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负事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原告一次性赔偿吴*修车费、施救费、车辆贬值费和车辆价格评估费等共计12万元。豫p×××××货...(本文书还有2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