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赵**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及被告平安财险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31.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豫p×××××”轻型普通货车,顺郸城虎岗乡虎岗至郭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去常营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喜运”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