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李**、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付其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1、本案争议的林木系其与丈夫李*龙种植的,李**从小过继给伯父后根本没有种植本案争议林木。2、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林木系李**与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种植没有事实根据,是错误的。3、李**提供的砍伐林木表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4、其在一审时申请法院鉴定,法院同意鉴定但又以找不鉴定机构为由终结鉴定系程序违法。5、其起诉请求金钱给付,一审判决仅适用分家析产方面的法律而忽略继承方面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