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西夏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3日,马兴国收取李**交纳的1324.8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编号**),收据内容记载为推地填坑平整费用,276平方米,每平方米4.8元,该收据上加盖西吉马银移民开发区业务专用章(椭圆形印章),并备注为:不通过办公室转票,此票作废。2016年1月6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西马银”整体移交银川市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党厅字(2016)1号),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区西吉等县区部分群众自主迁居银川市,形成了“西马银”自主迁徙居民聚集区。由于长期人、地、户分离,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问题,自治区党委、...(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